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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議員衝啥毀
你不知道的「議員配合款」:一年上千萬的「私房錢」都花去哪兒?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該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政策好不好?提的預算合不合理?執行有沒有偷工減料?如果議員成了預算分配的一份子,行政和立法的角色模糊了,還能期待議員監督政府嗎?當地方民代形同「球員兼裁判」,我們還能期待議員去監督政府嗎?

作者:羊正鈺|設計:游承穎

這是一則,很多人可能不在意的新聞

最高法院在10月中判決,認定新竹縣6名議員(1位已卸任)利用民意代表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補助款」的職權,在採購中小學書籍及教具時,勾結書商與資訊設備商分贓牟利,從中貪汙6成回扣,光回扣就超過1000萬,6人依貪污罪起訴,除了褫奪公權4年,也各自被判1~7年徒刑,如今全案定讞,10月31日將入監服刑。

大部份人不知道的是,我們的縣市議員們,除了檯面上的薪水,另外還握有一年幾百萬到上千萬的「議員配合款」可供使用。

什麼是「議員配合款」?

所謂的「議員配合款」可以追溯至省政府時期,為了因應各地方緊急需要而設置的「小型工程建設經費預算」,該預算由省議員視各選區之需要,可直接向省府各廳處申請撥付補助動支,目的是為了縮短行政作業流程,以提昇行政效率,也彰顯省政府親民愛民的德政。

後來,各地方縣市政府也陸續比照辦理,在年度預算內編列部分經費供縣市議員運用,除了可以直接服務民眾,還能參與公共建設、造福選民,又被稱為「基層建設配合款」、「議員小型工程建議款」、「地方小型工程配合款」等,指的都是同一件事,因各地處理方式不同而異。

不過,隨著政黨輪替、縣市長多次更換,這筆配合款的額度不斷擴增,如今一年少則數百萬,多則上千萬元,全台灣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每年總額近40億。

以桃園市為例,地方政府編列「議員配合款」也是行之有年,桃園縣時期的議員每年有800萬,合併升格後增為每個議員一年1000萬,並改名為「議員小型工程配合款」。桃園在地聯盟受訪時就質疑,「市府一年預算有近1000億,『只』編列6億的配合款(60個議員,一人1000萬),用6億來『收服』議員就好了。」言下之意,全台有22個議會,每年要審的預算不下於1兆台幣,我們要如何相信這些議員能幫人民把關?

雖然桃園市政府後來宣稱「已廢除配合款」,但是在工務局綜合規劃科、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底下依然可以找到。此外,過去的議員配合款都是「有默契」的、以「定額」的形式給議員,桃園市這幾年,多數議員都剛好花到1000萬左右,這真的只是巧合嗎?

看起來「很巧」的縣市,還有南投縣屏東縣新竹縣2014年以前的高雄市

「議員配合款」都花去哪兒?

從2014年開始,「議員投票指南」就爬梳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到底花在「哪些單位」,統計後發現,光1年就有5億3901萬花在全台各地方「社區發展協會」,協會本來是為了促進地方民眾參與社區發展,但也有的淪為選舉動員的工具。另外有3億多給了「農會」,大筆的還有「體育協會」和「宗親會」等,還有些有趣的像是「功德會」、「健身會」、「早起會」。

舉例來說:屏東縣黃姓議員在上個任期內就花了1億2312萬,本任期已用2089萬,其中協會就佔了1151萬。2014年他花在社團法人屏東縣東港鎮大潭社區發展協會的「重陽敬老金」,就高達5000萬

除此之外,議員配合款通常都是花在各學校(國中小)/機關(警察局、消防隊等)、民間團體(協會、體育會等)或是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村里辦公室和宮廟,當然也少不了各種工程包案等。

桃園在地聯盟進一步盤點2015年桃園市「議員款」的使用情形,更發現不少同單位「需求」眾多、單位名稱反覆出現的情形,例如:

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駐地監視系統與鋁製玻璃大門(袁明星14萬3000元)、偵查隊硬體設備(莊玉輝29萬1000元)、DV攝影機(楊家俍59萬9000元)、駐地監視器(袁明星46萬2000元)、駐地監視系統及運動器(梁為超46萬)、金屬探測器(張運炳19萬3000元)、興國派出所辦公設備(邱奕勝108萬1000元)、整修圍牆及採購監視器(邱奕勝345萬1000元)、大崙等所辦公設備及戒護區隔間改善(劉曾玉春43萬5000元),共獲得7位市議員的建議款,總計711萬5000元。

桃園市在2015年7~12月的這份議員建議事項中,有2140萬6000元、共26筆建議款撥給各警局,其中就有9筆給了中壢分局,金額佔了三成以上。

有趣的是,唯二和中壢分局規模差不多、轄區人口也有40萬的桃園分局卻在名單中缺席(桃園市警察局共9個分局,其餘分局轄區人口都在20萬以下),難道是主管機關獨厚桃園分局,桃園分局樣樣俱全,而中壢分局卻需要這麼多位議員來幫忙買設備?資源分配如此集中,是否有違公平正義?

議員配合款其實「弊大於利」!

當然,也有人認為「議員配合款」有其正面功能,像是可補政府總預算涵蓋面之不足,特別是偏遠地區所需的零星建設,了解地方的議員就能運用配合款來投入需要改善的排水溝、道路整平等小型工程,對幅員廣大的地方政府有互補的作用。而南投的在地監督聯盟也點出了「現實問題」,有的選民會認為這是議員用來「照顧」地方的款項,一旦廢除了,如何進行地方建設?

曾當過雙北議員助理的王先生受訪時也指出,配合款的確有助於縮短行政流程,「例如地方人民想蓋座橋,去跟里長反應,里長跟里幹事說,然後再去跟公所報,公文呈上去不知道要多久。但之所以找議員比較快,就是只要靠一個會勘,把各個單位的人都找來,案子馬上就直接擺到縣市長桌上了!」

專長為地方治理的台大政治學博士陳朝建(現為中選會副主委)在〈地方民代配合款的預算政治之研究〉中歸納出,議員配合款的編列其實就是為了「府會關係和諧」、「地方民代自利」以及「選舉政見兌現」3大目的,但良善的背後,如今卻衍生了不少弊病:

所謂「府會關係的和諧」是指縣市政府為了避免地方政務、預算或其他議案受到議會杯葛,因此給予民代一些「恩惠」,此舉卻導致民意代表「監督」的角色更模糊了,也連帶證明了我們的議員是可以「收買」的。

公監盟執行長張宏林就批評:「這一筆錢的目的,其實就是『摸頭』、『封口』的費用,地方政府希望議員手下留情,不如就給一些好處給議員,以達到『府會和諧』。」

現任行政院長賴清德在2010年當選台南市長時,曾公開拒絕編列「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而引起軒然大波。升格以前,台南縣、市議員每年都有500萬以上的配合款,但賴清德上任後堅持《預算法》並無配合款規定,不應編列每一位議員固定額度的配合款。導致台南市議會當年因此連續流會,歷經3次臨時會,總預算都無法審議,區區「配合款」反而讓市議會槓上市政府。

而「地方民代自利」則是指出,當議員擁有定額的配合款,自然會造福鄉里。但是,似乎也更容易被議員當作「私房錢」,進而私相授與,或和廠商牟取不當利益,最常見的就是在中、小學標案中非法圖利,也有規避公開招標、違反採購法的,或是表面執行工程,實際上卻從指定廠商收取回扣,成了「政治分贓」的利益團體。本文第一段提到的新竹縣議會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另外,各地方政府在配合款上也不夠公開透明,像是嘉義市根本沒公開彰化縣宜蘭縣雖然公布金額但卻不提供議員姓名。2014年在宜蘭縣首次當選縣議員的薛呈懿就受訪指出,長遠看來議員不該擁有配合款:

「議員如果覺得這些建設或是資金是重要的,可以跟行政單位建請,行政單位就專業、政府的職權、職能來決定是否要編列預算去支應,而不是給民意代表一筆固定的『小錢』,搞得好像是一個小官,可以花一些錢、做一些事。」

「選舉政見的承諾」讓議員可以兌現選前向特定團體承諾的政見或建設,地方上的確有些公益組織或弱勢團體會面臨財源不足的窘境,藉由配合款給予一定程度的挹注本是無可厚非,但為何不由各單位按計畫一次或逐年編列預算依法撥款,卻靠要負責「監督市政」的民意代表來撥款「服務選民」?

現任議員建議給學校、村里、社團或相關團體「配合款」時,是否同時也藉之討好選民,換取對其連任的支持度。當一個議員決定撥款給哪個「地方團體」之前,是否會變質為「酬謝樁腳」,以求掌握更多的選票動員能力。長此以往,就成了深不可破的地方勢力,對於民主政治、地方自治都是「弊大於利」。

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該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政策好不好?提的預算合不合理?執行上有否偷工減料?如果議員還可以算自己今年有多少款項能用,搖身一變成了預算分配的一份子,行政和立法的角色就變模糊了,再者,議員是否將配合款投入於需要的地方,行政部門更難以考核。當地方民代形同「球員兼裁判」,我們還能期待議員去監督政府嗎?

而監察院早在2011年就在調查報告中指出: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既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審議者,也形同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執行者,有違「行為人不得兼為裁判人」的法理。民意代表的功能本應肩負起監督行政機關之責,卻在「地方民代配合款」 運用上角色錯置為某一計畫預算之實際推動者,且又不用負起執行成敗之施政責任,顯不符分權制衡機制。

參考資料:

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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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議員衝啥毀!?」

讓關鍵評論網告訴你,全台22個議會,
一年有超過1兆的預算是靠議員在把關,
但這912個縣市議員不開會、不審預算,到底都在衝啥毀?